江水〔2022〕38号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本机关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承诺材料,于2021年11月25日准予你单位提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申办业务流水号:XS2021111800016)。经省水利厅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申请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乙级资质人员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关于机械电气类(乙级)的检测能力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四)款“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四)款“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你单位获得的江门市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水许字[2021]23号)。
你单位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延续的机械电气类检测经营行为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应专业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水利局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