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 和《广东省信访条例》 的规定处理。
一、 行政许可行为类
(一)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表《江门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0年本)》。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二、 行政处罚行为类
(一)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详见《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0年本)》。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三、行政强制行为类
(一)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行政强制事项详见《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0年本)》。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四、行政征收行为类
(一)信访投诉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的,具体行政征收事项详见《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清单(2020年本)》。
(二)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三)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五、水事纠纷类
(一)法律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六、 水资源保护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七、水利工程招投标类
(一)法定途径:投诉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八、行政补偿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补偿
(二) 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九、移民管理类
(一)法定途径:行政确认、民事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类
(一)法定途径:调解、仲裁、复核、申诉、投诉、举报、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
十一、控告申诉类
(一)法定途径:控告、申诉、复核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十二、信息公开类
(一)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注:1.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梳理而成。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构设置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不同,在基层,某些信访投诉的主管部门可能与本清单不一致。2.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附表: 1、江门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4、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清单
江门市水利局
2021年9月27日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388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