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是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
责任科室或牵头单位 |
否 |
是 |
抽查方式 |
比例 (%) |
频次 (次/年) |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2.是否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3.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5.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并申报用水计划(河道外取水户);6.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取水(发电)情况(河道内取水户);7.是否按批准的计划取水(河道外取水户);8.是否落实下泄生态流量工程措施和监测措施(河道内取水户);9.是否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保证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河道外取水户);10.是否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河道外取水户);11.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退水;12.是否按要求开展退水水质监测,保证废污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河道外取水户);13.是否按要求做好取用水档案管理工作。 |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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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 |
1 |
水资源管理科 |
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质量检测人员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
在江门市内开展水利工程检测工作的单位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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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3 |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
市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实施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检测、生产供货等单位等)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 |
市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及项目参建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履约行为等情况。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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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4 |
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市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
1.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2.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有关问题。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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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5 |
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2.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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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40 |
1 |
河湖管理科 |
6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2.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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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科 |
7 |
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采砂作业工具的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监督管理,……” |
被许可人、辖区河道运输河砂的船舶、河道采砂作业工具 |
1.是否持有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 2.运输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有效性等相关情况;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运载河砂数量是否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 4、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5、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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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政管理支队、河湖管理科 |
8 |
对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照批准的滩涂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建设; 2.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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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科 |
9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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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 |
3-5 |
1 |
水保农水农电科 |
10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
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江门市水利局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1.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情况; 2.生产建设项目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情况。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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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 |
10-15 |
1 |
水保农水农电科 |
1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实施情况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是否按照批复替代工程的设计范围、地点进行建设实施; 2.是否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前完成替代工程的建设和验收; 3.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是否按有关规定交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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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 |
1 |
水保农水农电科 |
12 |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被许可人 |
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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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科室 |
13 |
对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在建水利工程(市水利质量管理中心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 |
1.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 2.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情况; 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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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质量管理中心 |
14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市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和市直属水利工程 |
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 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 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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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业务科室及直管单位 |
15 |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防洪工程设施的汛前检查 |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防汛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 |
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情况。 |
现场 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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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和调度管理科 |
16 |
对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保持相应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
主要调 度水库 |
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情况。 |
现场 检查 或非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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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 检查、 网络 监测 |
10 |
2 |
水旱灾害防御和调度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