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2021】38号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2020年,在省水利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水利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较好地完成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我局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2020年,我局的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据统计,全年共受理行政许可事项27宗,其中,取水许可1宗、洪水影响评价3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5宗、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7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1宗,按时办结率和满意度达100%;推广使用“江门粤执法”平台后,录入行政检查事项26宗;行政处罚案件1宗,为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案件,罚没金额为2万元;行政强制事项3宗,均为扣押财物;行政征收事项14宗,共计征收金额1944万元。年内未发生重大执法纠纷案。
二、行政执法情况分析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合法
江门市水利局属法定行政机关,全局共6个执法单位,其中,受委托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5个。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持证人员108名,不存在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情况,也不存在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权限合法
经对照检查,我局没有超越法定职权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纠正错误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适用执法依据合法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我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经检查,在适用执法依据方面,我局不存在无事实依据作出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引用和没有引用实体法律依据等错误。
(四)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我局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粤司函〔2020〕630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水事行政执法流程;同时通过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规范各式执法文书制作,及时对执法案件文书、资料做到“一案一档”进行归档。
(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根据要求,我局认真对我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没有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层级等行为;也没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况。相关执法活动做到实体、权限、内容、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适当,执法文书规范,案卷认真整理归档,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等规定。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
我局按照有关要求对行政许可规定、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我局工作人员能正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并按要求开展工作,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不存在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和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以报转、备案等形式违法进行前置审批、吃拿卡要的情况。年度内无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发生。
三、统计比较分析
(一)水行政处罚案件数有所下降。我局2020年的水行政处罚案件数是1宗,较2019年的3宗水行政处罚案件减少了2宗,河道非法采运砂是我局水行政处罚的重点领域,占全局行政处罚案件数的100%。与去年相比,行政处罚类案件数同比下降66%,主要是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行业治乱专项行动以来,我市水利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较大成效,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进一步提高。
(二)行政许可事项有所增加。2020年,市水利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27宗,其中,取水许可1宗、洪水影响评价3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5宗、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7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1宗。许可事项宗数较2019年的17宗增加了10宗,同比增加58%。
(三)行政检查力度更加大。2020年,我局根据部门职能依法开展水行政各类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汛前水工程防汛安全检查、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检查及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后的事中事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有效保障我市水工程安全运行和继续保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发展。行政执法“两平台”推广使用后,我局在平台录入行政检查案件26宗。同时,按照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共完成抽查项目3宗,分别是取水户取水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等事项,相关抽查结果已及时在局网站公布,切实加强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虽然我局2020年在水事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应用“两平台”开展行政检查与《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的要求仍有差距以及机关法律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结合水利部门职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落实行政“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
进一步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两平台”推广应用。根据省、市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培训学习,着力提高我局执法人员应用“两平台”执法办案的频次和水平,推动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实现“全过程网上办理”和“执法在线智能化监督”。
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司法部门、上级水利部门举办的各类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培训和定期组织专题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增强我局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的作用,让法律顾问参与具体行政执法案件合议、案件分析等,着力提高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持续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爱水、节水、护水意识。
江门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6日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二部分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表二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
2.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表五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表六
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对象的日常巡查,按出动次数计算,出动1次计为1宗检查。
第二部分江门市水利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27宗,予以许可27宗。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27宗,予以许可27宗。(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0宗,予以许可0宗。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1宗,罚没金额20000元。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为1宗,罚没金额20000元。(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为0宗,罚没金额0元。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3宗。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3宗。(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0宗。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14宗,征收总金额19440236元。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收数量为14宗,征收金额19440236元。(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收数量为0宗,征收金额0元。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用总数为0宗。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用0宗。(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用0宗。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用总数的0%。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26次。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26次。(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0次。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
(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