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实施,鉴于该《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条文依据、处罚事项、处罚额度有较大的变化,我局在《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12年修订版)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17〕2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河道采砂类)》(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 月12 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含可编辑的电子版)反馈至我局政策法规科。
附件:《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河道采砂类)》(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水利局
2019年12月3日
(联系人:谭均沃,联系电话:3887322)
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河道采砂类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