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1日夜间,新会区水利局、大鳌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组织船只运输余泥倾倒在新会区大鳌镇大八顷村围堤外河滩地上,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涉嫌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阻碍行洪物体,新会区水利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新会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某某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余泥的违法行为,先后采取了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录像拍照、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现场余泥进行测量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实:1.朱某某因承接大鳌中集公司附近鱼塘填土工程,于2021年10月28日联系运输船,从广州五矿码头将山坡黄泥运至新会区大鳌镇大八顷村围堤外卸下,准备用运输车将余泥运去中集工地堆填。2.新会区水利局委托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对现场余泥进行测量,测得堆放物总方量为495.6立方米。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会区水利局认为,朱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堆放余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该区水利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对当事人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清理堆放在河滩地上的余泥。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朱某某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余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9条:“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在300立方米以上,阻碍行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阻碍,处4-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朱某某堆放的余泥总方量为495.6立方米,新会区水利局按违法程度“特别严重”档次,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城市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尤其是公路、轨道交通、房地产及工业园建设,在加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了大面积开挖,产生大量余泥渣土;与此同时,合法设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所受限,弃土管理权限分散、难以实行统管,无法形成执法合力等实际情况,给违法乱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违法乱堆乱弃渣土现象日趋严重,由此引发了水源污染、生态景观破坏、河道行洪能力降低等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朱某某由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夜间利用运输船从外地将山坡黄泥运至新会区大鳌镇大八顷村围堤外堆放,堆放物阻碍河道行洪,违反了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新会区水利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非法弃置余泥渣土阻碍河道的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