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根据《办法》,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江门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办法》所称水资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指存在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的水;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根据《办法》,江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制度。同时,从严控制工业、农业用水增长,大力节约生活用水,鼓励各地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广中水回用,实行节水减污。
此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型旅游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开发区规划,石化和化工、钢铁、造纸、纺织、食品、电镀、制革等重大产业基地规划,应当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在使用方面,《办法》指出,江门将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应全部登记入库,并建立和完善取水管理台账。取水户和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被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户应根据《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报送当年度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计划用水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此外,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而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市民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
发生干旱灾害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