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8〕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24号)的要求,继续促进在我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稳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一)市外迁入
市外迁入包括非我市户籍人员迁入我市,以及市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各县级市户籍人员跨辖区迁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我市入户:
1.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结婚,申请人配偶属我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可以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申请人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户口注销。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龄限制,可以投靠入户其子女处。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随时投靠父母入户;如果合法稳定住所属于江门市城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下同)、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的,则允许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照顾父母入户。
2.人才引进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应当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2)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入户。
(3)专才入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4)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3.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在江门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方式)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稳定居住入户。在我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入户。在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非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
原籍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业(创业)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先入户再就业。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本市学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6.随军家属入户。
在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军的,可以申请入户。
(二)出生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选择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父或母登记户口。父母离婚,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非抚养权属方登记户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选择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父或母登记户口。
(三)收养登记入户
本市居民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儿童,可以申请在本市入户。
(四)其他可以入(复)户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我市入(复)户:
(1)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符合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人及其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2)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复)户。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复)户。
(3)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复户。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4)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2.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入(复)户的其他情形。
(五)市内迁移
市内迁移是指市区以及各县级市户籍人员在本辖区内迁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内迁移入户:
1.自有产权住所入户。
在本辖区内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迁入合法产权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产权住所属于江门市城区、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的,且产权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辖区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该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2.租房入户。
在本辖区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所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所所在地入户。
3.空挂户入户。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原集体户单位倒闭、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且在本辖区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二)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变动趋势、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推进人口智能化管理。在人口管理工作中统筹推进公安大数据、移动警务等新技术建设应用,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重点推进“邑微警”、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项目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提供人性化、多样化和高效便捷的自助服务,全面提高人口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网信统筹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各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市(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