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等相关改革文件,提出了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一系列新的政策,如“全面放开8类群体的落户政策”、“取消购房落户、投资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等。我市现行有效正在执行的《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5]38号)有关内容与上述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保持与上位政策的一致性,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江府办[2015]38号进行了修订。在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如火如荼的抢人大战的形势下,我市对这次落户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人才引进和稳定居住就业创业这两方面,以此推动非户籍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与经济产业的合理配置,加快实现我市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相一致的目标。
二、调整落户政策对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有何影响?
《江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
“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全市实现16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4%以上的目标。按照近年我市城镇人口增长趋势以及这次调整工落户政策的力度来分析,预计“十三五”期间,我市可增加约2万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为我市完成“十三五”期间城镇化率工作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三、这次调整的户籍政策主要有哪些方面?
《实施方案》进一步调整入户我市城镇的条件,主要是放宽亲属投靠入户、人才引进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的范围和条件,并取消积分制入户和投资入户。
四、对人才引进入户具体有哪些规定?
人才引进入户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应当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是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入户。
三是专才入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四是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五、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所指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哪些类型的住所?
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以下四类住所:
一是属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法所有权住所,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为凭。
二是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以产权单位证明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为凭。
三是租赁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产房等)的,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为凭。
四是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所,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凭。
六、对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江门市还没有找到就业单位前,可否入户在江门市?
对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江门市还没有找到就业单位前,可依次选择入户在自有产权住所、挂靠亲友家庭户、租赁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七、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否会对重点中小学的校区学位造成很大影响?
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原因是:(一)虽然放宽了市内的租房迁移和空挂户迁移条件,但其办理迁移的前提是申请人的家庭(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的住所。因此,对那些家庭拥有自有产权住所,又想通过在校区地段租房来办理户口迁移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二)教育部门对校区学位分配是以户口是否属于本校区、户口所在地址房产是否为自有产权住房等条件综合统筹安排,以“有户有房”、“有户没房”、“有房没户”顺序合理分配校区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