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审〔2018〕119号
本局各科室:
现将《江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审计局
2018年12月7日
江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公布、更新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七)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坏,群众意见大的,要依据事实,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按规定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局提出书面申诉。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