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二、审计机关在公开审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审计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制作人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查。
三、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审计机关对审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五、审计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审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审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对发布审计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