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政府信息发布前依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发布的各类信息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严格增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批,从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重点和时间。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或填报政务信息公开审批单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而后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并提出意见,局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以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本局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 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