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我省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审计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履职特点,着眼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的审计工作,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更好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省、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研究提出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严格执行重要审计情况报告制度,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健全审计干部培养和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
坚持依法有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破解改革难题,依法有序推进。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按法律法规程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影响审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推进审计制度完善。
坚持统筹推进。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整体谋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各项措施相互衔接、协调推进。
坚持先行先试。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的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符合省情的审计工作机制和办法。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明确审计重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
(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围绕增强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和独立性,强化全省审计工作统筹。加强审计机关干部管理,任免省审计厅正职,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任免省审计厅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署党组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上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综合管理和执行报告制度等情况的考核。
(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按照中央部署,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审计改革工作的领导。广州、深圳市审计局正职由省委管理,地级市审计局正职由省委(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委托地级以上市党委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省编办统一管理全省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审计厅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深圳市审计机关机构编制委托深圳市具体管理。全省审计人员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统一招录。完善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全省审计机关(深圳市除外)的经费预算和资产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各项经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建立健全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统一管理,统筹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加快推进我省审计职业化建设。落实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审计人员选任机制,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类招录,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与审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分类工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审计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
(五)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培育和弘扬“良知、责任、执着、专业、奉献”的广东审计人精神,恪守审计职业操守,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审计队伍,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和电子数据,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推动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依法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查监督。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通过健全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主体,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要求,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八)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探索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外部审计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完善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制度。审计机关要坚持阳光法则,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审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审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
(二)有序部署推进。省审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和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方案》《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审计制度改革工作。市、县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推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省审计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审计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履职特点,着眼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的审计工作,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更好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省、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研究提出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严格执行重要审计情况报告制度,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健全审计干部培养和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
坚持依法有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破解改革难题,依法有序推进。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按法律法规程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影响审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推进审计制度完善。
坚持统筹推进。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整体谋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各项措施相互衔接、协调推进。
坚持先行先试。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的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符合省情的审计工作机制和办法。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明确审计重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
(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围绕增强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和独立性,强化全省审计工作统筹。加强审计机关干部管理,任免省审计厅正职,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任免省审计厅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署党组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上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综合管理和执行报告制度等情况的考核。
(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按照中央部署,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审计改革工作的领导。广州、深圳市审计局正职由省委管理,地级市审计局正职由省委(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委托地级以上市党委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省编办统一管理全省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审计厅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深圳市审计机关机构编制委托深圳市具体管理。全省审计人员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统一招录。完善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全省审计机关(深圳市除外)的经费预算和资产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各项经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建立健全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统一管理,统筹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加快推进我省审计职业化建设。落实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审计人员选任机制,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类招录,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与审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分类工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审计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
(五)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培育和弘扬“良知、责任、执着、专业、奉献”的广东审计人精神,恪守审计职业操守,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审计队伍,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和电子数据,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推动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依法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查监督。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推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通过健全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主体,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要求,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八)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探索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外部审计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完善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制度。审计机关要坚持阳光法则,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审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审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
(二)有序部署推进。省审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和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方案》《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审计制度改革工作。市、县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推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省审计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