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整改工作,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监督是审计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情况进行监督的一项职能工作。
第三条审计整改监督采取由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审计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并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开展工作,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四条审计机关按本级党委政府要求落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跟踪落实结果,同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和落实情况报告,并将审计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审计整改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审计整改监督的对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和负责组织整改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审计整改监督的内容:
(一)审计机关发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是否采纳和落实。
(二)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涉及的处理处罚事项是否按时执行,各种应缴和罚没款、应按原渠道归还的款项是否按要求的渠道及时缴纳和归还。
(三)审计移送事项的移送情况。
(四)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信息、要目、要情等批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
(五)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是否落实。
第三章审计整改监督的落实
第七条健全整改制度。
(一)落实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落实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审计机关应将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三)审计机关应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四)审计机关应每年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八条加强整改检查。
(一)审计机关将上一次审计查出的问题,纳入本次审计项目内容,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党委政府要求,专题研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将整改纳入年度督查督办内容。
(三)审计机关对本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重点关注重大违规违纪事项。
第九条严肃整改问责。
(一)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三)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同级政府或提请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