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本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江门市审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江门市建业街20号,联系电话:0750—3333282,传真号码:0750—3302009,邮政编码:529000。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的受理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江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下载,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二)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通过互联网提交。在 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ysq.jiangmen.gov.cn/selectpage/linkApplyIndex?orgid=93f88bc946d6e4aa0146d77d4d082f1a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五条受理机构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第六条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受理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本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条受理机构对原始申请资料、审核签批、答复意见等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归档。
第十一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机关 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