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广东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省、市、县各部门和单位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及《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
《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适用哪些范围和审计对象?具有什么主要特点?省审计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黄建勋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内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既是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促进反腐倡廉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黄建勋介绍,2018年5月召开的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些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规范履行好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与此同时,广东省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也需进一步加强。
“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是部门和单位履行好职责的中坚力量,加强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黄建勋指出,当前广东省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一方面,部分地方的一些部门和单位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执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强化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执行不到位、效果不理想,内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存在不当或失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相关政策支持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进度缓慢等问题;另一方面,从近年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来看,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大多发生在部门和单位的下属二、三级单位,对一些重点岗位、重点事项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不够全面到位。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薄弱,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措施促进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十分必要。”黄建勋说。
黄建勋指出,从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现状看,随着内部审计监督不断向纵深拓展,各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力度随之加大,但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需要进一步梳理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流程,明确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细化审计内容、规范审计程序、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黄建勋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六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和审计对象、明确细化审计内容、规范细化审计程序、明确细化审计评价、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等。
《办法》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对象主要包括:下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下属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下属单位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部门和单位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黄建勋指出,《办法》还明确了审计内容的确定原则,即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其中,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列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2类审计对象的主要审计内容,重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内容。
在审计程序方面,《办法》明确了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等要求,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安排、审计取证、提供资料的具体内容,审计报告的提交、征求意见、复核审理、签发、送达等程序,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报告处理、审计结果反馈、审计整改要求和时限。
在审计评价方面,《办法》明确了审计评价的原则,并结合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列举了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主要情形。
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办法》强调,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并将相关报告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黄建勋说。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 消除审计监督盲区
黄建勋介绍,《办法》具有3个主要特点:
一是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办法》经广东省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是推动广东内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次创新探索。
“《办法》要求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应加强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对象申诉等事项应当向各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促进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真正发挥‘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在关键时’的作用,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黄建勋说。
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黄建勋指出,各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持续关注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聚焦领导干部守规、守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一步突出重点,规范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是推动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形成监督合力。《办法》强调,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将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部门和单位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机制,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同时,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既要通过审计发现和纠正问题,又要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真正做到“治已病、防未病”。
“通过健全完善内部监管、统筹整合内部审计资源、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积极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消除审计监督盲区,着力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黄建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