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江门市召开新调整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一次全体会议。会后,联席会议召集人、江门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新汉同志接受笔者采访,对新《规定》修订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新《规定》出台的意义和修订的重点内容?
陈新汉:新《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定依据和根本遵循。
新《规定》共7章52条,近7800字,与2010年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修改了40条,删除了2条,保留2条,新增10条。其中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内涵、组织协调机制、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救济途径等进行了重大补充完善和修改。
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十分重要,这次修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陈新汉: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旧《规定》只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而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各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项目计划须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才能实施,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旧《规定》没有明确固定的联席会议召集人,出现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清晰,联席会议工作不稳定等情况,新《规定》明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增加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
问:审计实施是这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新《规定》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陈新汉:一是增加了审计实施主体。旧《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审计机关,新《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增加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新《规定》明确由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与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理顺了由党委工作机构审计党管干部的法理关系。
二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旧《规定》没有明确以任中审计为主,出现了逢离必审、以离任审计为主的情况,导致审计效果受到影响。新《规定》明确以任中审计为主,有利于提升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效果。新《规定》同时还明确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党政分设的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审计。
问:新《规定》更加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体修订了什么内容?
陈新汉:在旧《规定》的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构筑了横向覆盖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和党委部门、政府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和群团单位主要负责人,纵向覆盖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和乡镇科级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审计监督网络。
问: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方面,这次修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陈新汉:更加明晰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审计内容更加聚焦权责。旧《规定》对此界定比较笼统,新《规定》更加明晰了经济责任的内涵,即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新《规定》要求审计内容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聚焦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即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该干什么、干了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等内容来开展审计和突出审计重点,对原来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干部生活作风纪律、人事管理中的选人用人情况等不列入审计范围。
同时,新《规定》强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十九大后,党中央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重点是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把两者结合起来,大大加强了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问: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请问这次修订对审计评价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陈新汉:调整了责任界定的类型。旧《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界定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新《规定》充分考虑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全面工作,一般不具体分管业务等实际情况,将责任界定调整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类,并分别列举两类责任界定的主要情形。
同时,新《规定》明确了审计评价要求。旧《规定》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评价没有原则性规定,新《规定》则有具体明确要求,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评价,特别是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进行责任界定。
问:在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请问这次修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陈新汉:一是建立了审计结果反馈制度。旧《规定》没有这项要求,审计结束后,按相关程序出具报告就可以了。新《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以会议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类似巡视反馈一样。
二是强化了审计结果运用。旧《规定》审计结果报告主送组织、纪委监委。新《规定》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审计委员会,抄送组织、纪委监委等部门;在原来要求党委和政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重要参考的同时,还要求有关部门将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问:在保障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方面,请问这次修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陈新汉:新《规定》调整了救济途径。旧《规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新《规定》将此调整为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政策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会议链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讲话精神 研究推动我市经济责任审计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