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江门市审计局对江门市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各业主交存、所有和使用。2012年2月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成立,2013年8月经批准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陆续到位正式开展维修资金的收取代管、使用监管工作,工作运行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一)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2010年至2013年,江门市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中有83,295单元户开设维修资金账户。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详见下表。
市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
收入 |
支出 |
余额 |
2009 |
532.91 |
532.91 |
|
2010 |
3,019.03 |
3,551.94 |
|
2011 |
3,774.36 |
7,326.30 |
|
2012 |
3,968.71 |
6.63 |
11,288.38 |
2013 |
4,513.46 |
4.76 |
15,797.08 |
合计 |
15,808.47 |
11.39 |
(二)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市直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共117.94万元(为银行存款已结的活期利息收入),并已全额分配到业主账户。
审计结果表明,管理中心基本能按有关法规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收取、管理、使用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本次审计在维修资金使用方面未发现违规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设置会计账簿;
(二)2009年至2011年间的利息收入分配不及时。涉及金额51.11万元;
(三)城市花园小区部分维修资金未及时划转到业主名下。涉及金额370.86万元;
(四)未及时督促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
三、审计建议
(一)在不违反现行政策法规和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情况下,积极探索维修资金增值实现最大化。
(二)加强收集和整理有关房屋竣工信息,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交存维修资金。
(三)要求市管理中心建立会计账簿,防范风险。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市管理中心已进行整改。对于未设置会计账簿的问题,市管理中心已依法补建。对城市花园小区部分维修资金未及时划转到业主名下的问题,市管理中心已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相关工作。对未及时督促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问题,市管理中心已督促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对2009年至2011年间的利息收入分配不及时的问题,市管理中心承诺以后及时分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