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在对某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该镇原出纳岑某(在编公务员)从镇政府会计账上提取大量现金存入其两个私人账户,用于公务支出及私人支出,存在公款私存的问题。
【调查与处理】
审计机关已将该问题移送该镇所属市的纪委监委依法处理,岑某因公款私存问题接受监察调查。
【法律分析】
岑某公款私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前)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岑某存在公款私存的行为后,依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看,虽然乡镇基层单位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但是仍存在着一些漏洞,对于经济活动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尚有不足,导致在公共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全面开展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异地同步审计,在促进乡镇规范管理,加强和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理财、依法管财、依法治财的意识和能力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通过运用专业的审计手段,发现并揭示有关问题,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移送处理,依法惩处相关人员,形成反面案例,具有显著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充分履行审计的监督职责。
另一方面,通过审计揭示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并从制度、机制层面提出科学的建议意见,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避免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