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有关审计工作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编制了《江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等。
3.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权责清单,具体包括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等。
4.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政复议、举报等信息。
5.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审计结果公告,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6.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8.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人事任免、总结规划等内容。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政府网站上公布,信息公开网址为江门市审计局门户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sjj/index.html)和江门市 目录系统(//www.rajayuj.com/gkmlzl/)。
2.通过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陆上述网站通过江门市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阅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从有关规定。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江门市审计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门市建业街2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50-3333282,传真:0750-3302009,邮政编码:529000。电子信箱:sjj3333282@126.com(此邮箱只作为沟通联系使用,通过互联网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使用下面互联网申请地址)。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ysq.jiangmen.gov.cn/selectpage/linkApplyIndex?orgid=93f88bc946d6e4aa0146d77d4d082f1a。
(三)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江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2)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交。在 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或输入以下网址
http://ysq.jiangmen.gov.cn/selectpage/linkApplyIndex?orgid=93f88bc946d6e4aa0146d77d4d082f1a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四)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五)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受理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