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江门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作出调整:
一、缴费基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总额,具体项目为: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公务员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总额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公务员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缴费费率:各公务员单位的缴费费率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80号)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