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
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交通、食宿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35 元/天。
二、工伤职工经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报销一次.
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
1.省内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 销,往返最高标准为 150 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2.省外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 销。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 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 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不包括飞机、高铁列车、出租小汽 车。
(二)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客观 因素影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凭转入地的有效发票或票据 报销,最高标准为 200 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三)工伤职工的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同意 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应确认转入地医疗机构、工伤 康复机构已同意接收工伤职工入院。
三、工伤职工未经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前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交通、食宿费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本通知按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施 行时间执行。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门 市 财 政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