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
备案经办服务流程工作的通知
江社保函〔2018〕822号
各市(区)社保局: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4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结算备案手续,现将有关就医备案经办服务流程调整通知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就医备案流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人在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五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或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需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和江门市人民医院)住院的就医备案。
(二)经办流程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五市(区)参保人长期居住(派驻)蓬江、江海两区就医备案表》(附表1)及有关资料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就医备案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1.若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收取参保人的身份证和社保卡、户口簿复印件。
2.若参保人户籍所在地不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收取参保人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有效的长期居住佐证材料(若参保人未办理居住证的,可收取居住证明或书面承诺,下同)。
二、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就医备案流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人市外长期居住(同一地连续居住达6个月以上)需在市外异地就医的就医备案。
(二)经办流程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申请表》(附表2)及有关资料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为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收取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户口本复印件或有效的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三、执行要求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就医备案经办服务指引宣传。本通知内容与《关于印发<江门市参保人申办医疗保险待遇流程>的通知》(江社保〔2017〕10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江社保〔2018〕130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