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7〕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能力和防控风险的能力,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起,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临时调整如下:
一、在职年龄段参保人划入办法
2017年1月1日起,在职年龄段参保人暂按我市职工医保2016年12月实际划账标准和对应的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划账金额划入个人账户。其中,2016年12月有个人账户划账记录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按2016年12月实际个人账户划账金额进行划入;2016年12月无个人账户划账记录,以参保人历史个人账户最高划账金额与2016年12月对应年龄段个人账户最低划入金额进行比较,按就高的划账金额进行划入。
2017年1月1日起,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暂按2016年12月对应年龄段个人账户最低划账金额划入个人账户。
2016年12月个人账户对应在职年龄段最低划入金额分别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60.20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72.24元;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84.28元。
与上述划账金额对应的实际缴费基数比较,参保人个人实际缴费基数有提高的,仍按上述划账金额标准划入个人账户;有降低的,按降低后实际缴费基数和2016年12月职工医保对应年龄段实际划账标准重新计算的划账金额划入个人账户。
二、退休参保人划入办法
享受个人账户的参保退休人员,暂不作调整,仍按原办法划入个人账户。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确定后,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办法按改革方案实施,多退少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