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社保局: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68号,下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各区(市)社保局上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的拟定意见,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执行时间
本次公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详见附件),从2016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按出院时间结算)开始执行。若今后定额标准有调整的,则按新文件另行确定执行时间。
二、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区(市)社保局按本通知要求,向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发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并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如定点医疗机构有新增按病种付费病种的,各区(市)社保局需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属地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病种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并及时将拟定标准报市社保局统一公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病种付
费定额标准汇总表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