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5〕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四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江府办〔2011〕9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平稳衔接、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制度
(一)统一制度。
将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为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继续缴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仍按原办法享受待遇。
(二)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三)缴费档次。
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共10个档次。
(四)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范围。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纳入城乡居保参保资助范围,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五)规范集体补助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补助金额不应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六)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1.逐步按照东部三区一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西部三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两个区域分别设定我市城乡居保的政府补贴标准。
2.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按不同缴费档次和区域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1)根据粤府〔2014〕37号文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财政对参保人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下同)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下同)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省财政对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给予补助,其中,对恩平市参保人省财政按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 10 元给予补助,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20元给予补助;对开平市和台山市的参保人省财政按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 7元给予补助,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14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暂没有补助。除省补助以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新会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当地城乡居保制度规定自行提高参保缴费标准30元(即选择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90元),自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新会区财政负担。
(2)2015 年,全市城乡居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暂按2014的做法执行。新会区按当地城乡居保制度规定在省定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标准40元,即对参保人选择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7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鹤山市按当地城乡居保制度规定在省定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标准10元,即对参保人选择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70元。新会区和鹤山市自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区财政负担。
(3)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参保人选择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定标准30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自行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10元(其中,省定标准60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自行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助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省定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自行提高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区财政负担。
(七)基础养老金标准。
1.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5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25元)。新会区按当地城乡居保制度规定在全市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标准15元,即每人每月110元。
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仍按2014年7月1日起的标准执行。新会区按当地城乡居保制度规定在全市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标准20元,即每人每月115元。
3. 2015年7月1日起,按省的统一部署,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30元)。新会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30元,新会区自行提高标准20元)。
4.从2016年1月1日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30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自行提高标准 25元)。
5.上述第 1、2、3、4 点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自行提高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所在市、区财政负担。
6.中央标准和省部署提高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标准(每人每月 70 元)的 50%对我市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35元)。省财政对恩平市按除中央补助以外部分(从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6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65元)的50%给予补助(即:从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3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32.5元),对台山市和开平市按除中央补助以外部分(从 2014 年 7 月 1日起,每人每月6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65元)的35%给予补助(即:从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21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22.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八)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参保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金额,按省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九)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正常增长机制。
1.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建立城乡居保待遇和参保缴费补贴正常增长机制。
(1)提高参保缴费补贴标准。2016年每人每年80元(选择高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110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2)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6年起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125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基础养老金。
(3)建立正常增长机制。2016 年后,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实行正常调整机制。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由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调研,依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协商一致后,提出调整方案,经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执行。
(4)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政府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2.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城乡居保待遇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进行调整。
(十)个人账户储存额管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十一)出国人员参保和待遇享受。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十二)参保人死亡后待遇发放。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十三)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服务体系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征收机构。符合资格条件的银行受社保经办机构的委托,可代办相关经办业务。
(二)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络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纳入全市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规划经办服务网络、统一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制订服务流程及标准。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改革下放管理服务职能,在镇(街)建立服务平台,平台所需的服务设施及人员经费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逐步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分工负责,制度统一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城乡全面覆盖”的市、县、镇、村四级城乡居保管理服务体系。
三、相关要求
(一)江府办〔2011〕98 号文与粤府〔2014〕37号文规定及本意见有抵触的,按粤府〔2014〕37号文规定及本意见执行。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粤府〔2014〕37号文的精神和本意见,抓紧修订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8月底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