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的精神,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现为我市(包括:三区四市,下同。)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一)1978年6月1日至本市、区贯彻实施粤府[1993]83号文的前一日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包括: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驻地方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二)其离开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原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当地贯彻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和我市人民政府江府[2007]9号《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由其原企业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一次性缴费有关手续,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离开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8年1月。
(六)各市、区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补助因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医疗保险
按照本通知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六、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的审核和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
具体经办流程、档案审核标准等事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