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粤医保发【2019】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专家评审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六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是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范围;医院制剂部分是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限于生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院制剂范围。
二、《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参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四、各市要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五、各市要及时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保障药品供应。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数据库在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
六、进一步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七、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