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到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因此,我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也将随之调整,即从2017年2月1日起,女职工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5天到30天计发生育津贴待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75天计发生育津贴待遇(详见附表)。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保人需根据所属单位垫付工资与否,向参保地社保局(蓬江区参保人在邑门式服务大厅)提交相应资料,方可申请生育津贴。
如用人单位已垫付参保人生育假期工资,且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那么参保人仅需提供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是否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无需提供此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单位需提供财政国库账户)。
若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的职工,除了提供上述(一)所涉及的证明,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如用人单位未垫付参保人生育假期工资,若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需提供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是否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无需提供此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以及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附表: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类型和天数
假期类型 |
假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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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 |
顺产的 |
98天 |
难产的 |
98天+30天=1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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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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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 |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到30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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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 |
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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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 |
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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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
1天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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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
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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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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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
14天 |
注: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