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人选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须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如果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将会影响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由参保职工持相关资料自行到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报销比例为60%,而且累计支付最高限额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报销比例为50%,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000元。因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将与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相关联,在此我们特别提醒: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一定要记得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避免降低自己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用人单位依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的上月,参保职工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除外)。其次,参保职工(含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最后一点就是符合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条件的参保人,在妊娠期间应当在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产前检查、生育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就医确认申请表》)、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还应分别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退休证明(退休证或身份证等其他年龄证明材料)。
有参保人提出,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后,可以再次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职工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孕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医疗条件限制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住所变化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住所变化直接证明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新的《就医确认申请表》。
参保职工没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就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却在就医确认外的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其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情形,先由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需携带规定的资料,到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手术后1年内,可凭相关的材料向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