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可累计了
在我市如果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20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不少市民都打电话来询问,如果曾经在不同地方工作在当地参加医疗保险,那以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怎么办啊?
1、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实现省内转移
根据省有关文件的要求,从7月1日起,广东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这个政策主要是解决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2、政策适用人群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在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可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目前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3、关系转移的内容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具体就是,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个人账户余额部分由社保经办部门转移到转入地,也可以选择将余额退还个人。
4、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间隔
刚才,我们说到医疗保险转移后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具体的享受时间间隔是,参保人在停止缴费当月仍可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5、退休医保年限与待遇享受
如果发生工作流动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后,大家最关心的可能就是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确定问题。 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主要通过两个条件来确认待遇享受地:一是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二是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江门参保人为例,其在广东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累计满足江门市退休医保最低缴费年限20年,同时还在江门实际参保10年的,参保人退休后不需缴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曾经参保地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在曾经参保地也不满足条件的,可选择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温馨提示:如果大家对身边的社保存在什么疑惑或者对社保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可致电我市社保部门热线电话3512333咨询,或者登录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
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