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20%。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现行执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20%,即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6%、0.32%、0.56%、0.72%、0.8%、0.96%、1.04%和1.12%。
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企业和经济共同发展。在执行期限届满后,我市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将恢复按《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180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