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规定了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通知》,对2022年度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切实保障有关工伤人员基本生活。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
(一)确定平均调整额。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调整公式,确定2022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288元。
(二)确定具体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人员分别定额加发288元、307元、326元、345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全省“托底线”4511元的人员,按照4511元的标准予以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22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其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规定,全省生活护理费将统一调整标准,但是,由于在省级统筹前由各市自行调整、工资统计口径变化等历史因素,极少数人现享受生活护理费仍高于按省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因此,为实现待遇平稳过渡并让所有人均有所提高,《通知》按照“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了“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特殊调整办法”的两种方式。
(一)普遍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全省各市分为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按照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广州、深圳、珠海市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其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另一类地区是其他18个地市,统一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即10025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该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即分别为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发放;2022年度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发放。
(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提出的“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要求,如果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全省统一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上述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相关人员再纳入当年度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从而实现生活护理费标准平稳过渡到全省统一标准。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么调整的?
(一)确定平均调整额。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调整公式,确定2022年我省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为80元。
(二)确定具体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定额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22年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五、《通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的标准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了保障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以参照分别不低于269元/月、231元/月的标准)。
(二)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补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为切实保障此类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了对享受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标准的需补差额处理办法,即2022年需补差额以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三)关于重新享受抚恤金人员标准核定。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为切实保障此类人员基本生活,参照伤残津贴补差等操作思路,《通知》明确其重新享受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原享受标准累计年度调整后的数额予以确定,今后按照规定的调整办法予以调整。
(四)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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