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2020年12月底印发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4月起实施。下面请跟着小编来看看有哪几类特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吧!
一、本《办法》的参保对象范围
此处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村(社区)两委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或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保工伤保险。
7、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8、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二、缴费注意事项
《办法》规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应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用人单位可根据从业人员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进行申报。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三、温馨提示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参保人如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致电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750-3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