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时间是近半年所有参保人最关注的社保热点之一。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6月底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实施的期限。
文件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实施期限等作了相关规定,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
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可在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如参保人对我市社保政策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致电参保地社保部门咨询。我市各地社保局咨询电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