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关于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即依靠工亡(残)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其他经济收入,并承诺未在本市和外地重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本人确认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3.本人知悉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信用门户网站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