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 号)精神,为落实便民服务要求,在试点事项基础上增加部分承诺制事项,本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人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
并签署《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人员,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申请人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认真阅读《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后在此页签名:
承诺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及相关规定,对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并有求职意愿。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如本人存在冒领、多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经办机构多发错发失业保险待遇的,将按要求退回相关失业保险待遇;逾期未退回的,同意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相关银行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回相应金额。
我已详细了解上述内容并同意。
请在方框内抄写一遍上一行文字:
承诺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