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社会保险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小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社会保险业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切实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严格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局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各成员科室应积极履行信息审查义务,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局办公室传递拟公开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凡拟公开的信息,都需事前进行预审。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制作人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并在拟办意见中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如“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以便准确把握文件类别。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和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