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7〕672号
关于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精神,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和基准缴费费率
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为1375元,缴费工资上限为15342元。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基准缴费费率用人单位为0.8%,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2%。
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每年的12月底前,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五年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缴费费率为0.48%;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缴费费率为0.8%。
(三)每年的12月底前,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用人单位(包括年度新增参保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计辖区内不同档次企业总数和企业具体名单,于每年12月5日前发至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汇总。江门市本级、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异议属实的,应调整相应费率。经公示确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供同级地方税务局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
(二)公示确定后,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经公示后确定的费率收取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根据浮动费率制度,修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规范的经办流程和要求。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要完善失业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征收办法。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要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换共享,确保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
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敢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