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7〕596号
关于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3324元(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6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9972元(最低缴费基数3324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8%)。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5342元(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 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5342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