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24-2025年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
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包括轿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等车型,用于公务出行、会议接待、商务活动等场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本次采购的具体内容;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的规定。
(四)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情形;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四、服务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服务要求
(一)车辆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车辆保险等合法手续,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车辆干净整洁,能够满足公务出行需要。
(二)成交供应商需安排专人负责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工作,我单位提出需求后,服务供应商须3小时内予响应,并在要求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响应服务,驾驶劳务人员应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证书。
(三)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车辆使用途中出现故障,应立即调派同档次车辆进行更换,确保准时完成出行任务,且不得额外加收费用。
六、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实际公务用车使用需求,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二)供应商向采购方申请付款时,需先向采购方提供相当于采购方付款金额的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均必须与供应商合同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三)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方已经按期支付。
七、确定成交原则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照《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24-2025年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标准》(见附表)综合评分,按总评分排名确定1家租赁服务商。
八、报价方式及材料
(一)报价时间:2024年3月25日10时至3月28日18时。
(二)报价地点: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四楼办公室。
(三)需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报价单,含小轿车、商务车、中型普通客车日租赁金额;
4、车辆情况(车型、保险资料及车辆外观、内饰图片);
5、公司业绩及服务人员情况;
6、响应时间及提供租车服务时间的承诺书;
7、其他证明资料
九、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02号
联系人:杜生 0750-3272913
附件: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24-2025年度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标准.doc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