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社保中心发出《关于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核定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020元,较上年增长7.8%。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后,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为39251元)的20倍,即:39251元×20倍=785020元。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暂按2017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月核定计发),即5509元×6个月=33054元,待相关标准公布后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在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制。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或者供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全员足额参保,以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意识到工伤预防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地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减少工伤保险基金开支,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