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放宽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分为本省户籍和外省户籍两种情况。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另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52岁茂名户籍的吴阿姨曾连续在江门工作和参保8年,后在家待业,现已达到退休年龄,吴阿姨可选择在茂名或江门逐月顺延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温馨提示:
1、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扣费存折(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此证件)等资料到属地税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如蓬江区的参保人可到各“一门式”服务中心办理;
2、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将无法逐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