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市民纷纷带着疑问来到市社保局,咨询到达退休年龄仍未缴满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应如何处理?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详细的解答。
按我市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和1月1日后(含当日)首次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或二档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终身享受医疗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分别为20年和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曾在我市参加过职工医保或二档的参保人(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到达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下列几种办法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一)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根据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一档、二档合计缴费费率计算,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逐月在养老金账户代扣代缴。参保人可选择在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每年公布的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一档、二档合计缴费费率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
(三)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继续缴费。参保人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且未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可按每年公布的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和一档、二档合计缴费费率(含个人缴费部分)逐月缴费,并享受在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若参保人(不限户籍)到达退休年龄,但从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在我市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通过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逐月在养老金账户代扣代缴的形式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