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学习研究失业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相关措施调整情况。会议要求,全面梳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的社保关系转移政策的解读和操作流程,加强 及操作流程解读宣传。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和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此文规定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下面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如何办理失业保险跨省转移吧!
根据申请地的不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分为两种情况:
一、参保人向转出地申请。参保人先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失业保险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办关系转入。
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二、参保人向转入地申请。参保人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不需参保人提供转出地开具的相关证明。
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
三、若有失业保险费用转出的,转出地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发放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