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神,以及近年来国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系列改革部署,省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与参保人息息相关的变化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覆盖人群范围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例子:张三在我市居住,持有香港身份证,未就业,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后,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
解析:原缴费档次为120元、480元、960元、2400元的参保人,如不更改缴费档次,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180元、600元、1200元、3600元缴纳城乡居保费。
例子:张三为普通参保人,原缴费档次为每年480元,如不更改缴费档次,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即每年600元)缴纳城乡居保费。
三、特殊人群及代缴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
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
例子:张三为困难群体,我市将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保费。若张三选择按每年240元标准缴费的,除政府代缴部分(120元),其他费用(余下120元)由个人自行负担。
四、征收机构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
例子:参保人张三如需缴纳城乡居保费,可通过“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各地的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线上缴费,可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缴费,也可到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签约扣费。
五、缴费年限不足处理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
例子:参保人张三今年30周岁,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为3年,如不继续缴费,可待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书面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丧葬补助费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费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
解析: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费的,丧葬补助费=当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其中,当前东部三区一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5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例子:张三为蓬江区参保人,如身故且未领取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其丧葬补助费=195*6=1170元。
七、户籍迁移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
例子:参保人张三今年70周岁,按月领取蓬江区城乡居保待遇。若张三今年迁移户籍到广州和子女居住,迁移户籍后,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享受我市蓬江区城乡居保待遇。
八、职工与城乡制度衔接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
例子:参保人张三为女性,今年55周岁,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和城乡居保,其职保缴费年限为10年,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为5年。
如张三选择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可办理职保转入城乡居保,职保个人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账户,职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待60周岁时,可申领城乡居保待遇。
如张三选择领取职保待遇,须暂停城乡居保缴费,待其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时,在申请职保待遇前,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保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