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的重要举措。我市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费政策。
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助力企业减轻负担,我市一直在积极行动:
2013年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三类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2015年10月起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2016年7月起,我市全部用人单位由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五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再下调0.1%;
2017年、2018年全市均有93%的用人单位按照低于行业基准费率进行缴费;
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在执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20%。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决定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阶段性降费。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在执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50%(2019社保年度我市各单位的浮动费率情况已在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门栏目公布,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站查询)。
实施阶段性降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不需另行申请调整费率,由税务部门从参保缴费申报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目前,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0%、1.2%、1.3%、1.4%。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强调要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今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现连续两次阶段性下调,充分体现了我市党委政府暖企业、稳就业、与企业共渡难关的坚定态度。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会受阶段下调费率的影响,且每年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