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粤人社规〔2019〕11号,以下简称过渡方案)。
其中,过渡方案中明确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原来的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即由20004元下调为17346元。
参保人个人月缴费基数与每月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有着直接联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下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和参保人的社保费负担。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3100元,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确保缴费账户余额充足,以免影响参保人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