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骗保行为全民共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是亿万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受伤等特殊情况下保证基本生活的保障。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不仅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更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阻止、举报骗保行为人人有责。本期,小编带您一起识别并共同监督骗保行为。
目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骗保处理方式已经突破退还骗取金额的范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61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条例》第70条规定: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在我们的身边或生活中,或许会出现了这种或那种的骗保行为,但由于我们缺乏相关的知识的普及而不能辨识这样一种违法行为。现在小编带您一起识别并共同监督骗保行为。常见的骗保行为有以下3类:第一类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这一类多为伪造档案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假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其中,部分参保人伪造档案资料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也属于骗保行为。第二类是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医保卡转借他人就诊或涂改各种单据冒领、多报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弄虚作假,为被保险人骗取医疗保险费提供便利。某些医疗机构通过物质奖励等方式鼓动参保人住院治疗的行为,也属于骗保行为,不仅医疗机构违规违法、参保人也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类是其他不符合条件而骗取失业、工伤保险、生育待遇的行为。如伪造失业假象;骗取工伤认定,认定虚假伤残等级,骗取伤残津贴和其他伤残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等。
一、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1)职工伪造档案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
(2)假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
(3)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二、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1)医保卡转借他人就诊或涂改各种单据冒领、多报医疗保险费
(2)医务人员弄虚作假,为被保险人骗取医疗保险费提供便利
三.其他不符合条件而骗取失业、工伤保险、生育待遇的行为。如伪造失业假象;骗取工伤认定,认定虚假伤残等级,骗取伤残津贴和其他伤残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