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阿姨1967年3月出生,今年3月份就年满50周岁,按规定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张阿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60个月,其中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没有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年轻的时候由于参保意识不够强,一直断断续续地购买养老保险,没想到现在要办理退休的时候却遇上了麻烦!”张阿姨激动地说。
针对像张阿姨这类参保人的情况,我市一直致力于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范围,努力促进社会公平,重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参保,或一部分年龄偏大人员参保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难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和《关于印发<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粤人社办[2016]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文件规定,符合以下人员缴费范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人员范围
本省户籍(包含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4号文实施之月(即2016年5月1日)存在灵活就业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
二、如何确定未参保缴费时段?
未参保缴费时段具体可划分为以下3种情况:
1、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岁的人员,在2016年5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从2006年7月至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2、2006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16年4月30日之间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岁的人员,从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岁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3、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达到45周岁、女达到40周岁的人员,在2016年5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从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据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分析,张阿姨今年3月满50周岁,按4号文规定可申请补缴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之间的养老保险,张阿姨补缴这20个月养老保险费后就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了。
三、一次性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次性缴费年限由参保人在符合条件时段内自愿选择。根据4号文规定的补缴时段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一次性缴费的最长缴费年限为118个月。
四、如何界定一次性缴费工资基数?
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温馨提醒:
1、到2016年4月时,男未达到45周岁、女未达到40周岁的人员和2006年7月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次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2、为保障参保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参加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请尽早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